有关企业清算委员会清算终结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28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中国注

册审计师审查并出具验证报告。

清算结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原则、期限、过程;

(二)清算的依据;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四)企业资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结束报告、清算会计报表和中国

注册会计师或者中国注册审计师出具的验证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同级

财政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

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自清算结束报告报送审批机构之日起10日

内,必须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凭清算结束报告和税务

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

销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和全部财务资

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保存;外资企业

由审批机构指定的部门保存。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职中国职工的去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及劳

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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