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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的债务承担
发表时间:2012-03-24 浏览次数:488

[案情介绍]

某市一家化学工业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放废弃物有害程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市人民政府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该公司被责令关闭。市政府于2001年5月间组织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5月30日之前通知了各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在《经济日报》上进行了3次公告。清算组随后对债权进行登记,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了财产清单。查明,公司实际资产为90万元;其中价值45万元的房产作为对银行50万元贷款的抵押;尚欠税款6万元,职工工资4万元,其他债务60万元。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便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认定本案破产费用为1.5万元。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财产在法人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本案中,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应依照破产程序进行。

依照破产程序,清算组首先应从归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中除去担保物(已被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将剩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对于担保物,应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因此本案中清算组将公司房产拍卖,用以清偿银行的贷款。

破产财产首先应用于拔付破产费用;它包括对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过程中的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法院认定本案为1.5万元。然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万元;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6万元;

(3)破产债权。在本案中,就是银行所剩余的5万元债权,以及60万元其他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完一个顺序后还有剩余的,清偿下一个顺序;不足以清偿一个顺序,而该顺序又有多个受清偿权利人的,则在不同权利人之间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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