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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发表时间:2012-03-25 浏览次数:277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1、 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 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 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 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 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5、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6、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17、 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18、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9、 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20、 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21、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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