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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发表时间:2012-03-27 浏览次数:186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劳动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支付的用于职工养老、就医、伤残、失业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确保职工生、老、病、残等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实际上是剥夺职工退休、疾病、失业等的生存权利。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和工资一样,应列入债权之首——清偿的第一步。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税款,这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列为清偿的第二步。

(三)破产企业债权

这里所说的破产债权,是指除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应缴税款后的其他债权;破产程序在清偿完前面两种清偿内容外,剩余的财产应当偿还企业债务,偿还时各债权人应当以确定的债权比例公平、公正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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