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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变价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413

企业财产的变价,最终要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量减少企业财产的流失,因此,破产财产变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处理的原则

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变价工作事关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财产作变价处理时应发通知,通知所有债权人及债务人,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资产变现。

二、 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原则

清算组制定财产变现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清算组的工作有监督、确认和撤销权,所以清算组在处理企业财产的变现工作中,应事先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三、 成套设备整体出售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分散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可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是,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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