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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32

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给破产工作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极坏影响,而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制裁。行政制裁的方式有行政罚款、吊销执业证、不予年检等。

行政责任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管理人将会由专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人组成,对于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行政责任的方式。对于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等,由于他们都是持证上岗,且受到各自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可以由相关主管机构对实施不当行为的成员给予行政制裁,例如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不予年检等处罚,可以有效防止这类人员的不当行为。对于清算组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行政责任的内容规定不完备,随着破产立法的不断完善,需要进一步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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