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87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从事的工作,并非为某一方面或是单个权利主体服务,而是为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服务,所以就其工资报酬的性质而言,应是一种共益费用。既然是共益费用,就应从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客观载体——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其债务,产生的破产费用应当有破产人承担,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来源”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