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的发动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268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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