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的效力
汇票承兑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69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汇票承兑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69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以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企业的资金账户只有80万为由拒绝付款,甲银行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银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业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承兑人是甲银行,b企业承兑以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汇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和甲银行进行追索。因为《票据法》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甲银行仍然要对持票人d企业承担票据责任。
4、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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