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有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142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举例如下:承上例,该小企业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其他条件不变。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4年12月31日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40950×8%×2/12=546(元)

借:应收票据——a公司

546

贷:财务费用

546

②2006年1月5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41496

银行存款

17654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650

贷:在途物资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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