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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学校建筑或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搁置物不安全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65
[案例7]
2002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活动时,某小学学生辛某在教学楼下玩耍,突然被从阳台上掉下的拖把击中头部,当场昏倒在地。
[案例8]
2002年夏天,某中学高一某班学生正在上课,突然一台吊扇飞旋而下,学生姜某和呙某躲闪不及,分别被击伤头部和面部。吊扇坠落的原因是因吊线磨损折断而坠落,且吊线系一般铁丝。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3]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而令其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例7和例8系悬挂物、搁置物坠落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如果学校不能证明拖把、吊扇坠落不存在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要妥善放置,对悬挂物要定期检查是否牢固,要确保安全,以防坠落伤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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