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困境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8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外国产品,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大量地进入我国市场,势必会造成诸多的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存在两大困境:一是适用我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法律,往往会对我国当事人不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绝大多数涉外产品质量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在我国,那么就应该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处理案件,被害人所得到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大大少于依据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二是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存在难度,即使能够得到执行,所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200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地运用调解制度处理了一起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我国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困境,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

一、案件与处理

2000年9月3日,位于长江三峡大坝工地泄洪7#坝段,由美国罗泰克公司(简称罗氏公司)制造,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公司)所有的tc-2400三号塔带机的内外皮带机,因内回转吊耳断裂发生倒塌跌落事故,导致正在内外皮带机上检修作业的30名工人从19.6米的高空坠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员在内的3人死亡,31人受伤,伤残等级各异。罗氏公司与三峡公司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没有异议,但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经过承办法官艰苦卓绝的调解工作,三峡公司、罗氏公司分别与受害方或死亡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与了相当赔偿,大大超出依据国内法律标准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涉及的准据法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实体裁判并不会有任何新意。然而,本案值得赞赏的是,法官超越当事人期待特别是法律期待,最大限度地为受伤害者争得了权益,斗争的武器不是或不全是中国法律,而且包括中国的调解制度和法官济世救民的仁爱之心。尽管艰苦卓绝的调解过程几经周折,法官们没有丝毫放弃调解结案的努力,最终为30余名民工争取到巨额的赔偿费用。第一批赔偿金近1000万元人民币已发还给受伤害的民工。得益于审理本案的法官们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维、法理智慧、司法技能、裁判艺术,这批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涉外纠纷得到最人性化的处理,裁判结果令当事人信服、令社会信服,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精神以及司法的人性温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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