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381

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

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

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

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

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数据存储与查询,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

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

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

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

下载或打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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