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用的计税处理

发表时间:2005-01-19 浏览次数:339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则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4.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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