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67

编号:

上海市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一)广告发布内容: 。

(二)广告发布频道/频率: 。

(三)广告发布时间: 。

(四)广告发布次数: 。

(五)广告发布时长: 。

(六)其它约定: 。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最后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式:□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机构,则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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