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例-自然眠超级助眠枕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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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内容

1.广告内容未标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广告内容未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广告内容中出现“80%的深度睡眠患者能明显好转”。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4.广告内容中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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