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37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条件: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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