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发表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234
有毒作业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31—9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4月23日发布1991年1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是一项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引用标准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3.1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
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
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危害程度级别
指国标gb5044表2中所规定的各种毒物的危害程度级别。
3.6最高容许浓度
指tj36表4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3.7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有毒作业分级原则
4.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三项指标的确定
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见表1)。
表1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
见(gb5044表2)
|
d
—|—
ⅰ(极度危害)
|
8
ⅱ(高度危害)
|
4
ⅲ(中度危害)
|
2
ⅳ(轻度危害)
|
1
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l
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表2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小时)
|
l
—|—
≤2
|
1
2-5
|
2
5
|
3
4.2.3毒物浓度超标倍数b
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见附录a(补充件)?超标倍数(b)的计算公式:
b=mc/ms-1
式中:mc—测定的毒物浓度均值,(mg/m3)
ms—改种毒物在tj36表中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4.3分级指数(c)的计算
4.3.1分级指数(c)计算公式:
c=d·l·b
4.3.2分级级别(见表3)
表3
指数范围
|
级别
—|—
c≤0
|
0级(安全作业)
0<c≤6
|
一级(轻度危害作业)
6<c≤24
|
二级(中度危害作业)
24< c≤96
|
三级(高度危害作业)
c>96
|
四级(极度危害作业)
4.4根据有毒作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 动时间三项指标综合评价,并实行简化,制定出《有毒作业分级》级别表(见表4)?
表4
毒物危害
程度级别
|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
0
|
-1
|
-2
|
-4
|
-8
|
-16
|
-32
|
-64
|
64
ⅳ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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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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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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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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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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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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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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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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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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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跨两级区方格的级别:从左到右,有毒作业劳动时间<2小时,依次分别为一?二?三级;>2小时,依次分别为二?三?四级?
4.5当有毒作业工作地点空气中存在多种毒物时,应分别进行毒物作业的分级,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注明其它生产性毒物作业的级别?
5由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有毒作业的分级和测定?
附录a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补充件)
a.1采样周期
生产性毒物每年至少测定2次(夏?冬各一次)。
a.2采样地点
a.2.1在职工的工作地点进行采样(如工作地点有变化应相应进行几次 采样,浓度取均值)。
a.2.2采样器应架设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有毒物质扩散的下风向位置。
a.3采样数量
在测定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时,每个作业场所应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不 得少于5个。
a.4注意事项
a.4.1采样时,企业必须正常利用现有防毒措施。
a.4.2必须在正常生产的状况下进行采样。
a.4.3由于工艺流程和劳动组织的变更及设备改造?技术更新而引起劳 动条件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a.5分析方法
参照《车间空气监测方法》第二版执行。
a.6绘制工作地点采样点平面图
a.7有毒作业分级汇总表(见a表)
a表
企业名称:作业场所:编号:
类别
项目
工作
地点
|
工种
|
三项指标
工
种
名
称
|
作
业
人数
|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
|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
有毒
作业
劳动
时间
|
分
级
级别
毒物
名称
|
危害
级别
|
毒物
浓度
mg/mз
|
卫生
标准
mg/mз
|
超标
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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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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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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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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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分析人员: 时间: 分级人员: 审核 主管(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院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共同起草。主要起草人: 赵子璋、杨冬萍、蔡希智、许嘉林、许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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