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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异议人: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申请人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权。根据“闽燃供2”轮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轮是一艘钢质油船,船籍港厦门,1980年6月日本伯方造船厂建造。船舶总长59.10米,两柱间厂55.00米,型宽9.60米,型深4.60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认为砍自己承包的自留山上的树木不属犯法,因为这是自己承包的,自己付出的劳动的汗水。我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山上砍点树木种袋料香菇,这也是一条致富之路,砍自己承包种的树木这难道也算犯法?被告人怎么也想不通。
咨询律师: 刘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经复议终撤销 2007年04月20日 浙江东阳中兴墙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本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之一。2005年7月29日有几个外商到该公司洽谈业务。下午一点左右,某市环境保护局的几个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因当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先生还在陪外商用餐,因此出来接待迟了些,这些工作人员就扳着脸说该公司烟囱废气超标排放,得罚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保护改善] 通惠家园小区噪声案评析
的实现,不考虑客观事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实质的。本案中,地铁复八线、京通快速路以及建国路的建设施工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且原告入住的通惠家园小区建设竣工时间晚于道路和地铁的竣工时间。现原告以受到噪声损害为由,要求首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和地铁运营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
咨询律师: 刘波
补助费损失8234.35元。 被告赵金华辩称:我与被告蔡正德之间的液氨买卖合同,口头约定货运到地后付款,液氨运输途中发生泄露,当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蔡正德承担。 被告蔡正德辩称:液氨瓶交付被告张冬生运输后,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其风险责任应由被告赵金华承担。 被告张冬生辩称:承运过程中,由于阀门松动发生液氨泄露,造成原告损害属实,责任应由买卖双方承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境保护改善] 非法采挖樟树是否构成犯罪
保护野生植物,平均胸径18。4厘米。案发后,被采挖的樟树均被移栽成活。 [分歧] 本案的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采挖樟树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美荣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村民住宅与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邻,列车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客观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边界噪声值及其测量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未达到损害赔偿的程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0年8月,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该村近百户村民提出的因听不到广播,生产、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米处安装一25瓦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转播中央新闻,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转播区级新闻,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区级新闻和镇级广播节目,并根据不同生产季节和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村级广播与通知。
咨询律师: 刘波
村民住宅与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邻,列车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客观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边界噪声值及其测量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未达到损害赔偿的程度,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张尚成。 被告西安铁路局。 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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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以下简称铁建行)。 被告:陈茂林,现住信达大厦603室。 原告信达公司系长沙市黄兴南路社坛街信达大厦的开发商,信达大厦系一幢八层的综合楼。原告铁建行系信达大厦部分房屋业主,购有该大厦第一层全部商场(约2400平方米)及第三层部分房屋(约300平方米)的产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 罪特征:滥伐林木罪包含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林木对生态环境的影晌。在砍伐自有林木案件中,行为人在从种树到到树木成材过程中,已 付出大量资金和精力,客观上已为生态环境作出了贡献,即使某种利益因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损害,但由于这种利益本身是由林木所有人为社会创造的,因而对砍伐自 有林木行为不宜认定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特别是砍伐林木后,林木人及时补种,其危害性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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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向塘镇浃溪村民委员会及胡义付等三十九人    诉南昌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一、污染损害的发生 2001年6月20日,向塘镇黄堂村委会村民胡义付发现自家饲养的183只种鹅,在河内放养时被回水湾河面上的油污污染,被污染的种鹅全身羽毛都变成了黑褐色,不愿进食,且不断撕毛,随后不断有163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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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 被告凯达公司于1981年9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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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须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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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受污染死亡原告为何未获赔偿
被告赔偿鱼死亡的损失350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污染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应举证证明:1、加害人有污染行为;2、损害的事实;加害人要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职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只有尽了各自的举证义务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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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改善] 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公路噪声污染而索赔的案件,该案反映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取向,其判决适用的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关于归责原则 目前学界一致的观点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向该协会提供了125万美元的担保。 1996年8月13日,韩国租赁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请求准予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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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429号(2005年月1日)。 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285号(2005年11月3日)。 【案情】 原告:陆开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东风村。 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园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味园公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老太太和其丈夫于2003年11月赴北京探老母,并决定住一段时间后,带老母回到郑州来买的新房里居住。然而,当一个月后,即12月中旬他们高高兴兴赶回来居住时,一下子被新房的现状给弄蒙了。原来,12月8日,物业公司私自同意相邻的饭店老板于向权,在王老太太家的墙壁上打烟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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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锐右前臂缺失,适时安装假肢。事后东神岭煤矿仅借支给周小锐5.2万元,故周小锐诉至法院,要求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付其各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偿原告周小锐的医疗费等的70%合计人民币64.0364万元(含已借支的5.2万元),其余30%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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