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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15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泛滥的现状

摄影作品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的一种艺术作品。这里的再现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包含有作者的创作,即作者根据其不同构思,摄取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特点的合理布局,以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作品一经产生,著作权随之确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笔者近几年代理了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调查发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案情的发展也因摄影事业的繁荣而呈现出复杂的态势。最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作为作者的个人出于艺术保护的目的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渐走上产业化道路,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起诉追究侵权者损害赔偿责任的,除个人作者以外,还有了以摄影作品经营为产业的公司,笔者代理的北京美好景象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以图片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侵权者成分复杂,既有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也有著名媒体、知名企业;侵权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有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的,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的,还有用于网站广告的,而平面媒体中侵权现象更为比比皆是,很多报纸几乎每期上都有侵权使用的摄影作品,侵权之肆无忌惮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二、侵权行为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就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分为径行侵权和违约侵权,现时大行其道的就是径行侵权,径行侵权是指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径自对著作权实施侵害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呢?要从以下四个要件考虑:第一、是否存在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客体,即著作权人所创作的作品;第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中一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另一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其中也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第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因著作权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造成著作权人人格、名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第四、侵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主观上出于恶意而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未尽审查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以上四个要件具备,就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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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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