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发表时间:2009-02-20 浏览次数:150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离婚律师

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users/wjlaw333/default.aspx,中国婚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婚姻资信调查、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探视权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http://www.lawyerzm.com/

延伸阅读

抚养非亲生子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男人出轨,女人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离婚案件中那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