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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在增设精神损害赔偿上的立法突破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以表达对该修正案草案的支持和对我国法治进程的信心。 一、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的现状 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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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制裁,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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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确认识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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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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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迅速发展之法律需求。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对《民法通则》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言,进展尤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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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其分析进路 实务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表现多种多样,其可因为侵害人身权而发生,也可因为物的损坏而发生,前者的正当性几乎是先在的,现在已经没有人提出疑问;而物的损坏能否通向精神损害赔偿之路,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今日的欧洲有高度争议的是对物之情感价值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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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种不公平性将不断扩大;二是考虑到“反对说”的合理之处;三是为了彻底解决司法中的适用法律争议,保证各地司法的统一性。但在法学层面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争议并不会因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而终止。 (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立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成立法互动,看似理想但欠现实,而且得不偿失,理由是: 首先,提倡立法互动其实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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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民事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杨立新先生在《侵权行为法专论》一书中对精神损害 给出的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刘云生先生和宋宗宇先生主编的《民法学》也给出了同样的定义。而对此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的孙美兰则认为是 不法行为致他人所生精神利益之减损。对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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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民法通则生效以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却一直为学者所争论。反对者多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理由,认定立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没有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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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施行六年了。对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仍有较大争议,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笔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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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离婚精神侵权赔偿
十六条给出了如下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教科书上定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不难看出,以上列举的五、六种侵害行为都是严重的婚内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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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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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五项权利造成侵害二引发的案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只有当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才可由其直系亲属行使;考虑到上海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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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1)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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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在法律概念中,损害的内涵和外延远比损失的内涵和外延丰富。逻辑上,两者关系是属种关系,损害不仅仅包括财产方面或金钱方面的,而且还包括非财产方面或精神方面的,而损失则强调财产或金钱损失。 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对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是损害的法律后果,其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从不利益的内容分析,作为后果的损害赔偿应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有违约损害赔偿,也包括有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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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日益增多,随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化、扩大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范围成为大家普遍观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一块禁地,但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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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是痛苦,痛苦是伤害、疾病、创伤等引起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难受的感觉。痛苦的主体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偿主体,宠物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人因其不是痛苦的主体而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精神痛苦可以通过金钱来抚慰,心理痛苦可以通过法律报应而平衡,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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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谦、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更不得以之来代替财产责任。”。在有的教材中还特别明确地提到“违约责任一般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①。但是这些论述中的语气都是“一般不适用”,并非绝对的不能适用。那么有没有例外的特殊的情况,使违约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一点却鲜有人论述,笔者试图通过审判实践中的几个案例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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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文简称《解释》),对当前较为混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统一指导。本文结合该《解释》,对其尚未涉及到的问题,或虽已涉及,但笔者认为尚需完善之处,略陈管见。 一、违约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在标题中就明确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仅限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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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完善,因而容易造成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试围绕精神损害赔偿中几个问题作一下浅显的分析,以期能对实务有所作用。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会引起刑事和民事二种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一般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作为民事责任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刑事案件引起时,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有较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来看,只有被害人由于物质或经济的损失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害人由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被害人由刑事案件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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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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