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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1、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只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主为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 内在的精神损害,即通过受害人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反映,如侵害和为使受害人内心悲痛,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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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构成略抒已见,以求商榷。
咨询律师: 胡骅
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才能得以发挥。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数限制原则又称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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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和有关年度的平均工资是有差别的。赔偿机关是从国库拿钱出来,现在条文中的标准是否合理,我认为可以进一步考虑。草案第34条说,“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医疗费的标准是什么?同样的病在不同的地方治疗费有很大的差异,是不是有一个标准?是按照医保的标准?还是双方协议?如果这里不写明的话,操作时可能有困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人身伤害中我们立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但民法理论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很长时间对国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认。如1982年交通部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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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制度”。 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对侵害与财产无关的人格权利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赔偿,也应包括因遭受精神损害所伴随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的赔偿。由此可知,在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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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学界有三种观点: (1)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继承死者的慰抚金请求;(2)受害人因为侵害行为死亡后,对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损害赔偿权利,这个权利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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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那怎么样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呢?笔者主张精神损害以金钱来进行赔偿的。主要理由如下:(1)精神利益的转化性;(2)对受害人的抚慰性;(3)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4)精神利益的可评价性。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解释》第10条就规定了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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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加。对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法学对人权关注程度的改变及对生命、健康、身体内在价值的认同。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探讨,对法律法规当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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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学者、专家都有不同的见解,也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且,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是一片空白。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之确定,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并提出了许多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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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是相当重要的。而要准确地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就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 (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1、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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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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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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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从损害后果来归纳可以有三种类型,其一,对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其二,对精神障碍的损害赔偿;其三,对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另有一种主张是,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具体权益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分别以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来进行处理,如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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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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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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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过失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与故意犯罪相比并没有减轻多少。故不应考虑减少。 (七) 共同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责任。共同侵害人对受害人互负连带责任。具体处理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损害大小划分责任,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八)已经按《国家赔偿法》赔偿过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因直接受害人而造成间接精神损害的,间接精神损失人可否向法院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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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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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平复和抚慰被害人的精神,而刑事诉讼中依据刑事法律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方面最好的安慰,也就无需再用经济赔偿的手段制裁被告人了。笔者对上述观点及所持理由均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符合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现在非财产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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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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