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
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简述
什么叫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换一种提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是什么?中国2001年新修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如下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教科书上定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不难看出,以上列举的五、六种侵害行为都是严重的婚内侵害行为,这些行为有着侵权构成的相同共性。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上明显属于一方存在故意行为,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以上列举的法定违法行为。故意过错在中国民法理论上没有细分过错的不同差别,台湾民法理论详细区分了故意、重大、一般、轻微等过错形式,而且每一种过错还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所以分得极为详尽,这是中国民法欠缺的内容,应该在侵权法立法中着重修订。但不管如何《婚姻法》解释还是突破了民法通则的界定范围,法条主要构成条件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还是比较困难,由无过错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不仅难以获得了证据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在现实中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孕妇“被艾滋”险离婚 起诉获赔3万元
青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青到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医务人员在未确诊之前即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原告身患艾滋病,并且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开取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原告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失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先天有病 离婚不能离义务
基于此,律师果断支持男方提起反诉,也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诉讼请求之一。 结果: 基于男方充分准备,女方让步,接受调解,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家电平分,住房各自解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离婚不能离义务 不能因为离婚影响到孩子的抚养。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双方律师都在给双方做工作,离婚可以,但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同心同德抚养孩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照片丢失引发精神损害赔偿
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经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摄影工作室赔偿张女士500元;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专家答复: “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范围]
夫妻财产权有哪些原则
规范夫妻财产权有哪些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范围]
夫妻财产损害该不该赔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存在以下两个观点。 婚内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吗? 有专家认为,婚内损害,受害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范围]
离婚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助制度,在新的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主要是贯彻了“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者利益,实现法律公正”的理念。离婚案件中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是新婚姻法实施后所面临的新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范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配偶以外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过错方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配偶履行义务的制度。 该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填补损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范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包括二个方面: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 就离婚诉讼的本身而言,此诉讼行为仅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然而一旦启动了离婚诉讼程序,就可能因离婚的原因所导致的责任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范围]
简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的离婚损害赔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 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范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损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根据刚才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分析研究,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的离婚损害赔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 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重大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外立法制度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大过错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的局限性使其在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人的内心真正需要的,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
咨询律师:
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