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 赔偿标准 >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赔偿法 明确精神赔偿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赔偿法 明确精神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61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对于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赔偿”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