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77

1、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一事不再理”。

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这种权利是与自然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处,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从诉讼上来讲,如果允许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和继承,受让人还要面临举证的困难,因此,作为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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