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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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指某些行为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儿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一、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
二、受害人同意;
三、正当行使权利。
须注意的问题:
一、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二、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四、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五、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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