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97

李某去照相馆照相。老板私自留了底片然后把它冲洗出来挂在照相馆的门前。李某后来发现了,认为相馆老板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意见。请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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