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改变姓名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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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人咨询公民是否可以改姓名的事情。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权予以改名,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为了便于户籍管理,常常以各种理由限制公民改名或不同意公民改名,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民事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局或上级公安局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为公民办姓名变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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