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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而造成的。由于重在事件有新闻价值,与之有牵联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众人物,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他是否具有社会知名度,是否为公众所熟悉和关注;二是他主观上是否愿意或希望成为公众人物。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应属于公众人物。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的概念
以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举证?
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方式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侮辱行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 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 受到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父母侵犯其隐私权的案子很少,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都是自认  为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立场上做出的,没有征求过子女意见。那么,有什么标准可以认定,父母侵害到了孩子的隐私权呢?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吗?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隐私权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隐私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行为或方式: 1. 监视。即非法对他人的行踪、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例如,在他人居住的房间内安装监视器等; 2. 偷窥、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或日记等; 3. 私闯民宅; 4. 公开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包括书面或口头擅自披露或宣扬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婚恋生活等私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近,美国一种用于检查爆炸物的新型安检设备,开始在亚利桑那州国际机场投入试用。它能够发现藏在衣服底下的爆炸物。可是,由于它能透过衣服看到人体轮廓,因此也引发了一场有关隐私权的争议。 隐私权在美国一直可以追溯到两百多年前的宪法修正案,尤其是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在当时, 这样的要求还不是严格的“隐私权”概念。人们对隐私的概念以及敏感程度,是在文明程度提高之后,逐渐提高到一个要求法律保护、理所当然的要求。 因此,在建立美国宪法的一个世纪后,才有了第一个关于隐私权的案子,而且还是败诉的。1905年,在我们居住的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法官柯伯在判例 中阐述了这样的原则:“个人在社会中虽然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但并非全部权利均须拋弃。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他自己,这是自由权的一部 分。”当时的隐私权被看作民事权。案件也基本上是民事纠纷。 那么,政府为了抓罪犯破案,是不是可以侵犯隐私?又可以侵犯到什么地步?上世纪20年代初,美国处于禁酒期。政府大量监听违反禁酒法的嫌疑 人,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朗代斯在一个政府窃听案中表示,“凡侵犯个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同性偷窥算侵犯隐私权吗
是一个人不愿给人看到或公开的东西,如果在公共场合偷看他人隐私,即使同性,也算是一种偷窥行为。这无疑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禁止的,只不过这个和一般的社会观念有点出入。
咨询律师: 刘波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 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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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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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续约成,他便发网络博客,自述亲身经历,评价原东家的工资制度和用人制度,还抖出了不少东家的内部管理文件。10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原东家的名誉侵权,应立即停止侵害。 续约不成,发博“评”原东家 张某自2005年12月开始,与伟力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请问,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构成侵权吗? 刘小兰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诽谤则 是指传播虚假或虚构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不公正的评论。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荣誉权的表现形式
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这是最典型的侵害荣誉权的 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两次晋升工资的奖 励。后来,因揭发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布取消高某省劳模称号,取消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获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军属荣誉权会受到哪些处罚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用粪便泼洒“光荣军属”牌、侵害军属荣誉权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向军属郭某赔礼道歉,恢复“光荣军属”牌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300元。 1月15日清晨,原平市军属郭某一打开家门,就发现自家门头上的“光荣军属 ”牌被粪便涂得面目全非,门前也倒满了污秽不堪的脏物。郭某急忙将情况反映到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配偶权与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区别
妻通奸多年,为村里人所知悉,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甲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当然侵犯了甲某的名誉权。因此,甲某有权提起配偶权侵权之诉和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加 害人乙某、丙某赔偿其精神所遭受的损害。据此,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但是通奸事实是秘密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杜绝诈骗案的发生。 那么如何才能保护好个人隐私呢?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提高保护意识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方法,消费者最好不要给商家留下个人信息,如确有需要,则要和对方约定保密协议,如对方泄露个人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 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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