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腹部损伤评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297

一级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三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四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五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级

|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级

| 1.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八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九级

|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脾切除; 3.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十级

|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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