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烫伤等物理化学伤害构成轻伤的标准

发表时间:2011-12-07 浏览次数:241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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