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9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〇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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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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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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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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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元)

全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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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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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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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

一、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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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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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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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

二、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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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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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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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6

三、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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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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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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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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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1.00

|

2,138.42

|

102.22

五、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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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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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8

|

56.9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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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6.00

|

1,694.67

|

81.0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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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7.00

|

2,535.58

|

121.20

八、批发和零售业

|

15,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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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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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

九、住宿和餐饮业

|

12,525.00

|

1,0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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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9

十、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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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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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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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9

十一、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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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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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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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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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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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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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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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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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7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3,211.00

|

1,100.92

|

52.63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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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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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33

|

52.36

十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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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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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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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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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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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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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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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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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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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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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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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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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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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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