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9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〇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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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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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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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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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元)
全 省
|
2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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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42
|
81.71
一、农、林、牧、渔业
|
9,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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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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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
二、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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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7.00
|
2,063.92
|
98.66
三、制造业
|
20,895.00
|
1,741.25
|
83.2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
25,661.00
|
2,138.42
|
102.22
五、建筑业
|
14,305.00
|
1,192.08
|
56.9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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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6.00
|
1,694.67
|
81.0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0,427.00
|
2,535.58
|
121.20
八、批发和零售业
|
15,412.00
|
1,284.33
|
61.39
九、住宿和餐饮业
|
12,525.00
|
1,043.75
|
49.89
十、金融业
|
29,118.00
|
2,426.50
|
115.99
十一、房地产业
|
16,914.00
|
1,409.50
|
67.3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750.00
|
1,729.17
|
82.6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26,200.00
|
2,183.33
|
104.37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3,211.00
|
1,100.92
|
52.63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3,144.00
|
1,095.33
|
52.36
十六、教育
|
23,408.00
|
1,950.67
|
93.24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0,001.00
|
1,666.75
|
79.6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489.00
|
1,624.08
|
77.6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22,759.00
|
1,896.58
|
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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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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