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5-07 浏览次数:413

四川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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