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发表时间:2012-09-09 浏览次数:167

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通知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432元。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额5901元。

五、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114元,

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附注:丧葬费:38114元÷12个月×6个月=19507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45584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45584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6684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6684元

|

一级(100%)

|

二级(90%)

|

三级(80%)

|

四级(70%)

|

五级(60%)

|

六级(50%)

|

七级(40%)

|

八级(30%)

|

九级(20%)

|

十级(10%)

—|—|—|—|—|—|—|—|—|—|—

|

|

455840元

|

410256元

|

364672元

|

319088元

|

273504元

|

227920元

|

182336元

|

136752元

|

91168元

|

45584元

|

166840元

|

150156元

|

133472元

|

116788元

|

100104元

|

83420元

|

66736元

|

50052元

|

33368元

|

16684元

|

|

22792元×20年=455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2792元; 75岁以上的22792元×5年=113960元

|

8342元×20年=166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8342元; 75岁以上的8342×5年=41710元

|

|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4561元×20年=29122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 75岁以上的14561元×5年=72805元

|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5901元×20年=11802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5901元; 75岁以上的5901元×5年=29505元

住院伙食

补助

|

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丧葬费

|

3811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9507元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附: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度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567元;

二、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2370元;

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9297元;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7661元;

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763元。

日平均工资:(32763÷365=89、76元)

月平均工资:(32763÷12=2730元)

2012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具体数额

青岛市城镇居民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713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469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1426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4938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7140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7408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2853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9877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8567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23470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42804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48164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99938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72858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57072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97552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14206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22246元。

青岛市城镇居民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7134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46940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79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34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79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34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79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34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8114元÷12个月×6个月=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792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342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79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34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792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342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56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90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6、交通费

17、住宿费

18、误工损失

19、精神损害抚慰金

延伸阅读

如果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2015年江苏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