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3-06-29 浏览次数: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31.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67.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80.3 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633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961元/年

六、 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29319元

2、采矿业 77717元

3、制造业 39771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 71292元

5、建筑业 38141元

6、交通、仓储、邮政 5151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9636元

8、批发和零售 39493元

9、住宿和餐饮 28920元

10、金融、保险 79909元

11、房地产业 43138元

12、租赁和商业服务 3130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5030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3928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162元

16、教育 47339元

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 4593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9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713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人/天

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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