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发表时间:2013-09-07 浏览次数:42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 2013 ]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2011 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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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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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元)

|

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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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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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8

|

147.15

一、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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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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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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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4

二、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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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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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58

|

154.65

三、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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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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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33

|

154.0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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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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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50

|

160.34

五、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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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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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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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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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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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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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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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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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08

|

169.57

八、批发和零售业

|

31326.00

|

2610.50

|

120.02

九、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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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2.00

|

20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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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

十、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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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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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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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7

十一、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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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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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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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61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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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58

|

138.65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

49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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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92

|

190.9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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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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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31513.00

|

2626.08

|

120.74

十六、教育

|

40918.00

|

3409.83

|

156.7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4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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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00

|

158.2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4017.00

|

2834.75

|

130.3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6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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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75

|

141.55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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