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发表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498

2015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浙江省(宁波除外)

注:

1、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局

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

2014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242元;

2014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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