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案件的管辖上有一些分工,但这并不影响接受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前来报案、举报和控告的,都应该接受。如果有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后,再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同时还要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但需要紧急处理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比如一个公民发现了一个正被司法机关通缉的贪污犯,报案到公安机关,虽然贪污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个贪污犯就会逃跑掉,所以公安机关应该采取紧急措施,先把他抓起来,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
公民在报案的时候,可以自己去,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写信,这里包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公民或者单位的报案后,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写成笔录,并给报案人读一下,以确认对不对。对记录确认无误后,报案的人要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接受报案的工作人员还要向报案人说明一下,如果是诬告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控告、举报的真实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诬陷他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些出入,甚至是错告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是诬告。
另外,司法机关还应该想方设法保护报案人、控告人、检举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的安全,这一点非常重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其他情况的,比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还有不愿意公开是自己报的案,只要他们提出来,甚至有时他们本人没有提出来,司法机关也有替他们保密的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报案人确实也是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来报案的,司法机关特别要注意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更有利于保护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不管哪一位公民,在报案的同时,都要保护好案件现场,其他旁观的群众,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且通知公安机关派人来进行勘查,如果我们不小心破坏了犯罪现场,将会给公安机关的勘验和取证带来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的严重后果。所以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好犯罪现场的义务,自觉维护现场的秩序,比如该绕行的就应服从指挥绕行;不要随意穿越犯罪现场,更不应该随便拿取、搬运犯罪现场设施和物品;不要聚众围观,造成犯罪现场秩序不必要的混乱,以防止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别有用心的人返回犯罪现场趁机进行破坏现场活动,企图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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