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处在探讨中。其中的核心问题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 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并不鲜见,但有关观点或结论仍须质疑。
一、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我国刑法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理论与实践上,成为间接故意犯罪理解难点的,正是“放任”一词。
关于“放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一是不希望说,认为放任就是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1 ] (第208 页) ;二是中立说,认为放任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2 ] (第71 页) ;三是放任发生说,认为放任态度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3 ] (第163 页) 笔者以为,以上几种观点均存疑问。首先,放任并不是单纯的希望,它对结果的发生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因此包含了希望和不希望两方面。不希望不是听之任之,听之任之除了不希望还包括希望,只不过在放任的心态下,希望与不希望都不是那么明显。所以,希望说有失片面。其次,放任发生说则只看到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肯定心态的另一面,因此它与不希望说一样有失偏颇。最后,中立说也不大妥当。刑法第14 条规定的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是放任其不发生。从这个角度看,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不像直接故意那样积极追求而已。而且,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所以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他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另外所追求的行为的结果就不能产生。于是,为了实现其另一个愿望,就只好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里就可以理解,法律为什么把放任结果发生的,也视为故意;为什么说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这样的心态,用中立说无法完全解释清楚。综合考虑,宜从以下3 方面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