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刑事犯罪被抓怎么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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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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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毒品犯罪怎样判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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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有哪几种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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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作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要注意这些特别规定,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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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辨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所谓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是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并且说明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辩解,就是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说明自己罪轻或有减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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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犯罪嫌疑人何时可聘请律师?
对此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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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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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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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哪些情况需要批准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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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辩护,一种是委托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自己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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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
为了准确把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内涵,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这类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的共有性质。换言之,就是要解决某具体事物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所应具有哪些基本条件问题。 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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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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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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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刑法另有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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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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