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125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愿意参加该犯罪行为。

事后帮助行为是指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它并不构成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包括:

(1)窝藏、包庇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

(3)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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