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58

问: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2]

问: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特定多数人的新闻作品,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特定多数人的新闻作品,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连续性报道]

问:在连续性报道中,阶段性事实与最终结论不符的,能否认定为报道失实?

答:报道阶段性事实时虽然报道内容与最终结论不符,但只要有合理可信的依据和来源,而不是主观臆造,并且及时跟踪报道事件进展的,不能认定为报道失实。

四、[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或直播]

问: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或直播节目内容失实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时或在直播节目中,以适当的方式声明相关的内容尚未得到证实,并且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及时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及时进行更正报道的,不应认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构成侵权。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时或在直播节目中,未以适当的方式声明相关内容尚未得到证实的,或者虽然声明相关内容尚未得到证实,但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拒绝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进行更正报道的,如果相关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构成侵权。

五、[媒体的审核责任]

问:因报道失实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的侵权责任?

答: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核实责任,致使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核实责任,但因受访人、受害人自身过错或其他无法预料的原因,致使报道失实的,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六、[特许权]

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客观准确报道以下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在其后证明内容失实时,仍然对失实或不公正的内容拒绝更正和答辩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2.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3.权威机构公布的档案;4.公民或法人在公开场合关于自己情况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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