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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5-06-30 浏览次数: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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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