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219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延伸阅读

罪犯要是被判了死缓最低需要服刑多少年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

死刑命令已经签发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