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罪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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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对聚众斗殴罪基本罪构成规定的同时,对聚众斗殴罪的加重罪构成亦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司法实务中,对前三种情况的认定及处理争议不多,但对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如何理解意见颇不统一,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时,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均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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