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63

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四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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