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375

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未取得执业资格”以及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涉及,这使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和罪与非罪的界定造成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布、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

什么情况属于“未取得执业资格”?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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