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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量刑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24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院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如非法用电脑医学专家程序在公共场所为顾客诊病,开医药处方;四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等。对情节严重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假节扎输卵(精)管手术或者替育龄妇女摘取为计划生育放置的避孕环等宫内节育器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为孕妇进行手术,使母体内正发育的胚胎停止发育的行为,如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多次私自为他人做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破坏计划生育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给就诊人造成身体器官的损害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况,如使就诊人丧失生育能力、大出血、子宫破裂等等。“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或者医疗设备欠缺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况,本款对于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进行上述手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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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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