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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判决 杨兴元非法捕捞湟鱼获刑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275

4月27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杨兴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记者了解到,这是自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以来,为保护核心区水生野生动物判处的第一起案件。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认为,今年1月29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在湟源县开展路查过程中,在国道109线西湟高速公路湟源峡将被告人杨兴元抓获,并当场在一辆东风牌货车上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鱼类1320公斤。经鉴定,该鱼类系扎陵湖湟鱼。杨兴元当庭对在扎陵湖非法捕捞湟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国家相关水产资源法规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下达了上述判决。

据省渔政管理总站站长李伟、副站长拉尔其布介绍,这是自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以来,第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案件的及时判决对在三江源地区非法捕捞鱼类的违法犯罪人员有现实的教育意义。今后,渔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三江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和执法力度,使打击违法犯罪常态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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